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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加班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工资分配的合理性,根据

《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503 号文,以及国家局《转发劳部发[1994]222 号

文〈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门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加

班工资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1、 加班工时及工资的计算:

1、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40 小时的规定,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 21 天。由于我厂机关科室和生产车间的日工作时间均不

足 8 小时,因此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也不一致。

职工的日(天)工资标准的折算按职工本人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除以

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职工的工时(1 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天)工资标准

除以 8 小时计算。

2、厂部因生产需要,安排部分生产车间(含与之配套的部门)连续生产

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制度工时的,又未安排其他时间给予补休或调休的,则

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支付:

  ①职工在日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职工日(天)或小时工资

标准的 150%计发加班工资

  ②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按职工日(天)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计发加班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