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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烟人劳 [2001]74 号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

按劳分配,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

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

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

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

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 1天扣月奖金 50% ,旷工 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

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

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天(含),或一

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 3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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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至 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 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

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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