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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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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

 

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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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

 

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 

 

时可经信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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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
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

 

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

 

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

 

办理保证事宜;

  (三)

 

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

 

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

 

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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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

 

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

 

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

 

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

 

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

 

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

 

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

 

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

 

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

 

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

 

保证人死亡;

  (二)

 

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

 

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
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 ,
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 概不生效。

 

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