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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几大误区

 

 

   今年 5 月,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科研开发需要,决定

从社会上招收一批技术人员,从事公司新技术的研发工作

小周等 4 人经过层层面试,过关斩将,最终被公司聘用。

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小周等人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

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两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

定撤销该技术研发项目,包括小周在内的 4 名研发人员都

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刘先生

将这一决定逐一通知小周等 4 人时,其他三人都表示理解,

并顺利地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小周却要求单位补偿两个

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 30

日通知。对这一 无理要求 ,刘先生当场予以拒绝,并说:

“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辞退你,根据《劳动法》规定,是不需

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孰料,小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

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

科技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应当首先与小周就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