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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

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

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

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本制度所称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本制度所称外部

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