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
)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
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
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
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本制度所称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本制度所称外部
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