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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大著名事件评析

ANGLE

时间过得真快,《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两年了,这里收集的是新法颁

布前后,我在报刊上发表的十大著名事件的评析。其中《央视 清退行动 引出的劳权话题》
一文,由于批评了 CCTV,发表时被改得面目全非,这次也恢复原样。由于最近杂事较多,
这次只是按发表的时间顺序匆匆收录与此,未及审阅订正,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大家批
评指正。

1.

麦当劳肯德基没有 非全日制用工 ?
                     

近日,麦当劳、肯德基因涉嫌在广东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备受关注。随后,广

州、上海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麦当劳、肯德基快餐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
但是上海尚未发现麦当劳、肯德基存在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广州麦当劳、肯
德基的违法用工也主要集中在超时加班、不签劳动合同等问题上。

这些洋快餐更是强调自己一贯遵守中国法律,其实这真的不是随便说说的,显

然是经过周密设计的。如尽管上海政府规定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6.5 元,而麦
当劳、肯德基的“小时工”工资最低仅为为 5.8 元或 6.3 元,但麦当劳、肯德基的这些“小时
工”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工资水平自然不适用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

据上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 17 家麦当劳、20 家肯德基共 37 家门店的初步调查,

涉及从业人员 2450 人,其中管理人员 203 人,合同制员工 508 人,下岗、协保、退休和劳
务公司输出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 244 人,兼职人员 293 人,在校学生 1184 人,青年职业
见习学员 18 人。也就是说,除管理人员外,麦当劳、肯德基所属各餐厅主要使用 4 类人员: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二是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三是兼职人员;四是在校学生。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
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而上海麦当劳、肯德基使用的前两种人
实际上是全日制从业人员,约定的所谓小时工资,仅仅是企业工资计算及内部管理方式 ,
实际上执行的是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不低于上海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750 元,
折算到每小时就是 4.48 元。这样算起来,5.8 元或 6.3 元的工资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劳动的兼职人员,其所从事的兼职劳动是在其用工关系所属单
位日常八小时工作之外实施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将兼职劳动纳入其调整
范围,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
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也不适用最低
工资标准。

由此看来,与其说麦当劳、肯德基没有违反国家的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不如说它

们根本就没有或很少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与其说麦当劳、肯德基没有违法
用工,不如说其使用的大部分人员都不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内。麦当劳、肯德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