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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

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1976 年

144 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

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

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

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

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

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

说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 舶来品 ,我们搞市场经济,也需

要学习它,借鉴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是一体的,主要

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逐步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

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

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通过政

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