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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版)

2007 年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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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黑色字体为劳动合同法条文

红色

字体为法条解读

蓝色

字体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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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

 

 是一部社会法

 

 劳动合同

 

 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

 

 

   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

 

 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

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

 

 

   

动合同

 

 

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

 

 劳动合同

 

 

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

 

 

工,本法并未涉及,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