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版)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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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黑色字体为劳动合同法条文
红色
字体为法条解读
蓝色
字体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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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
订
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
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
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
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
工,本法并未涉及,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