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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

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

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

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后,确定其薪酬分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目标

责任书; 

(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