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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工作的基本准则,侧重于
勘查技术

 

要求、工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
评审、
资源/

 

储量评估、矿业权评估、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
使用下

 

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4158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197  

 

露天矿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DZ/T  0080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DZ/T  0215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MT/T  897  

 

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

MT/T  898  

 

煤炭电法勘探规范

 
3  

 

总则

 
3.1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应与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分为预
查、普查、
详查和勘探 4 个阶段。条件简单的矿区,勘查阶段可简化或合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依据
的地质勘查报

 

告,均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各勘查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工作程度,详见本标准 4.1、5.2   

及 6.1  

3.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应与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紧密结合,将地质、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