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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代用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材料代用的有关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金属材料代用工作。

2 材料代用的提出

2.1 采购部应按金属材料工艺消耗定额表规定的材料供应生产。但经过努力仍有某项急用的金

属材料暂时缺料,为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用技术参数相似的材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可暂时代用。采购部必须提供代用材料的牌号、规格、技术条件、  代用数量、代用原因及材
料来源等有关资料。

2.2 代用材料数量不得超过一批生产用量。代用提出时间,一般要求按投料时间至少提前两天提

出(包括小批量生产),以便生产、工艺部门有时间进行必要的技术及生产准备,情况紧急时,
由采购部和技术开发部、生产装备部协商确定投料日期。

2.3 代用料如需试冲,采购部应尽量与分厂和生产装备部联系、争取在上批零件生产完时,立即

进行试冲,以避免人力、物力浪费。

3 材料代用单的运行路线

3.1 材料代用单由采购部填写并送到技术开发部会签,技术开发部制造技术组工艺员根据代用

单上提供的技术条件、理化试验、复验数据签署对使用代用材料的意见,采购部根据技术开发部
的意见,发放代用材料。

3.1.1 当材料厚度偏差超过了规定的技术条件范围,  就必需由工艺研究所签署处理意见。

3.1.2 代用材料的技术条件明显低于工艺规定的参数指标(包括经试冲及工艺调整后仍无法保

证产品质量)

, 又无其它料必须用此代用料生产(否则造成停产)、废品率将大大超过生产考

核指标,必须由材料供应部及总厂总师签署意见。

3.2 如果材料情况不清,  可要求材料供应部或质量部进一步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及复验数据,

作为签署意见的依据。  必要时可以提出需经小批量试生产的结果而定。凡经办人应在代用单
上签字并注明单位及会签日期。

4 生产过程中材料代用的管理

4.1 已办完手续的代用材料由采购部仓库发料,发料前检验人员应详细核对所发材料是否符合代

用单上的牌号、规格、技术条件、代用数量。采购部发料时必须向分厂材料员交接清楚,在发料
单上注明"代用"字样或加附代用单。各分厂必须保证代用材料与其它材料严格分开,各分厂交
接均应有明显的标记。

4.2 代用材料经小批量试生产时,由采购部通知生产装备部组织试冲,采购部负责下料,试生产

时技术开发部工艺员、质量部技术员到现场参加鉴定。若有必要,分厂调整工应到现场调修冲模。
零件经检查员鉴定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材料代用单并签字,最后由工艺员签署代用意见作为出库放
行依据。

4.3 代用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生产,一次投完。  中间不能穿插合格料或其它材料,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