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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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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户合同、客户档案、客户应收账款及资金风险,客户信息等方面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业务管理

2  客户档案的建立

2.1 客户与我公司进行接触后一个月内,业务人员必须按要求为客户建立标准的《客户资料

卡》,且所提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2.2《客户资料卡》建立后,业务人员应在一个季度内对资料卡进行检查更新。

3  客户业务合同的评审与签订

3.1、合同的评审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3.2、业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销售部的程序进行,业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中的运输方式及费

用承担、产品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严格把关。

4  销售货款管理

4.1、业务员回收的货款现金必须在带款前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带款,回单位后及时

上缴,不得私自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将严加考核。

4.2、业务员应该及时追缴逾期应收账款,对于业务员因自身原因产生的不良货款,将全部或

按一定比例考核到个人。

4.3、零散用户(非合同单位)的销售行为,必须是现金入账后方可发货,否则后果由当事人

负完全责任。

4.4、对于有过交易行为、信誉好的正规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业务员在 1000 元的权限内,

经口头或书面汇报后可酌情先发货,如超过 5000 元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货,业务
员注意货款的及时清收。

4.5、合同单位应收账款额度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时,业务员按合同条款执行,当合同单

位的需求超过了合同条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收款期限时,业务员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
报告,或者再次签订合同后,方可进行再销售。否则出现的销售货款危机全部由业务员个人负责。

4.5.1 当应收账款额度超过合同所定两万元或全年业务量的 10%(或超过 60 天)时,超过 30

天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由业务员提出报警信息,并及时与对方交涉,催要货款。

4.5.2 当收账款额度超过合同规定五万元或全年业务量的 15%(或超过 90 天)时,超过 60 天

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由业务员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提出报警,及出与对方交涉,催要货款,双方形
成书面回款计划,应收账款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

4.5.3 当收账款额度超过合同规定十万元或全年业务量的 20%(或超过 120 天)时,超过 90

天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由业务员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经理提出报警,及出与对方交涉,催要货款,
双方形成书面回款计划,应收账款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或及时进入法律程序。

4.6 

业务员不得以降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等手段向经销商索取 回扣 ,一经发现,立即给予

下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