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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

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 天;(二)春节放假 3 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 1 天;(四)国庆节放假 3 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

上者 14

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职

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

3 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

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

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 o 领取《独生

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 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

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

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

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 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 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