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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被追索赔偿  

前东家诉求被一审驳回

• 一员工在深圳一家复合新材料公司工作两年,并签订了技术保

密协议,但两年之后员工却忽然不辞而别,跳槽至竞争对手公

司任职。前东家认为自己蒙受了巨大损失,向法院起诉索赔 8

万元,一审判决未支持公司诉求。

• 员工跳槽至对手公司
• 2002 年 8 月,深圳某复合新材料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

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将其安排在质量保障部门从事管理工作。

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享

有接受培训、分房等特殊福利待遇,若在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

则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派周某参加了全

国材料行业质检人员培训,并在第二年又参加了一次培训,共

花费 3.5 万元。为了留住人才,公司还特别支出 1.5 万元为他

买了商业保险,并在其参加完第一次培训后将其任命为质保部

 

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