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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 年 12 月 15 日,某北京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行校

园招聘。3 天后,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甲与该北京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
协议,该三方就业协议明确约定,该学生毕业后到该北京跨国公司或其在天
津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008 年 7 月 20 日,甲毕业离
校,该北京跨国公司告知其到北京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 个月后
派往天津子公司正式上班。2008 年 7 月 25 日,甲抵达北京向该公司报到,在
结束 1 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同年 8 月 25 日到天津子公司上班。2008 年
9 月 15 日,天津子公司与甲签订了为期 3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起
始为 2008 年 9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问题:

甲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甲是与哪一家企业(总公司、子

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参考意见:

1、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受

劳动法律的规范,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涉及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也就不存在劳动法律的适用,所以

《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什么时候

成立。需注意,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也不标志着劳动合
同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对劳动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订立的标志是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关系建立则是指特定条
件满足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
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 7

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据此,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

动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起点,也因

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

既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若书面

劳动合同签订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依然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立。

劳动关系的

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的,劳动关系确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
上的效力,若合同一方违约,依

民法

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用人单位在招录环节与拟录

用人员订立同意用工协议,如实务中常见的三方协议、录用通知书等,实际上只有合同上
的效力,若合同一方违约,按照民法规定追究其约责任。
  本案中,2007 年 12 月三方签订协议,只能说是约束双方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责
任,

而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上主体资格,

故该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意味

着用工开始。2008 年 9 月劳动合同订立,意味着劳动关系得到了书面上的确认,但并不表
明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才存在。甲 7 月份向北京总公司报到是用工之日,还是
8 月份向天津子公司报道是用工之日,对此,通常认为关联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识别应该
区别于一般企业,甲到北京总公司报到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以后的工作地点在天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