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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的
《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
据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过 12 个月。工
作不满 1 年的按 1 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
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的 50%,患绝
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
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1 年,发给

 

相当于 1 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
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1 年发给相当等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
人员的,用
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
间每满 1 年
,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
济补偿金外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