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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1、目的: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

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一般员工离职:

3.1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3.2 员工离职区分:
3.2.1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3.2.2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
因裁员者。
3.2.3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2.4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 3 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3.3,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两个月申请,主管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

 

月申请(财务经理须提前一个半月申请)。

3.4 离职手续:
3.4.1 员工持已批准的《员工离职结算单》和《移交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办妥后,再送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3.4.2 员工以上人员离职时,按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
一份存原部门,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员工离职结算单》一并交综合管
理部门核定。

3.5 移交手续:
3.5.1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
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
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
料单位签收)。
3.5.2 事务移交:
a .领的工服应交还发放部门。
b .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部员工服务部或相关部门。
c .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
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