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的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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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本标准适用
于公司所有涉及车
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车辆保修申请
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要求: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其他支出等事项统
一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总经办主管委托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
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总经办主管申请调派,总经办行政部
门应事先得到总经理批准,总经办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
得派车。
(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4)、未经分管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
使用。
(5)、费用报销
a.公务车油料由总经办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总经办主管
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6
“
”
)、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 车辆保修申请单 ,注明行驶里程,经总经办主
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附加服务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
情况特殊,经总经办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
费用。
(8
)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
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 200 元时,应事先征得总经办主
管、分管副总或者总经理批准。
(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
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
人承担一切后果。
(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
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
另行确定责任。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
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总经办、以及相关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
“
”
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 先报告再处理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