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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试行)

一、社会保险登记

㈠办理事项

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补证。

㈡申报资料

1、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被批准成立文件,非法人单位

需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⑵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⑷《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表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⑸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⑵《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⑶《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表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⑷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三)一式三份;
⑵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⑷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四)一式三份;
⑵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主管(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出、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⑷《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⑸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验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五)一式三份;
⑵《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被批准成立文件,非法人单位

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
⑹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对中央企业提供的参保登记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受理,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向申报单位说明
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退还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