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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

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

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

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

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

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

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

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

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

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

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