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
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
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
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
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署假期探亲。
第四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
遇。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
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
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
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
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
应动员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
交纳。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
六天(双生、难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