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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

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

 

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

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

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署假期探亲。

 

第四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

遇。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

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

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

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

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

应动员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

 

交纳。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

六天(双生、难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