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
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
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
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
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
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员工。
第 7
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
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
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
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
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
德意识。
第 9
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试用期为 15 天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 15 天;合同期限
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30 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
60 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 3 至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
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试用期满时,实行民意测评,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的票数大于或等于 50%时,视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
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1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
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
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2
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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