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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

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

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

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