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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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需经公司同意,私自延长工作没有加班费
【案例】2009 年 8 月 1 日,李某以未支付其加班费为由,向其所在的北京某大厦有限责
任公司下属的一个餐饮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
发现该大厦的《考勤管理制度
“
》明文规定: 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
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
”
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 而李某虽然提供了打卡记录,但是没有按照该公司的
规章制度履行加班手续,不能提供经部门经理批准和有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签字的证据,因此对李某的加班主张,仲裁委不予采信。
【说法】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
“
的前提是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
”
以外工作 。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
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劳
“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
提供证据。 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劳动合
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对加班费有明文规定的,
可能要求劳动者进一步提供相关的加班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后
果。
2.拒绝提供考勤记录,俱乐部赔偿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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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 年 4 月,沈阳和平区法院支持员工乔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一审判决
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14973 元。2006 年 10 月 12 日,乔某到沈阳某健身俱乐部担任桑拿部
主任,月平均工资 1223 元。2008 年 3 月 31 日,乔某与健身俱乐部解除劳动关系,健身
俱乐部支付给乔某经济补偿金 1550 元,但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乔某认为,她按时上
班,平均每月加班 14.4 天,单位应支付她的加班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健身俱乐部另需
支付乔某加班费 16891.2 元。健身俱乐部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由于健身俱乐
部未提供乔某出勤记录,故对于乔某提出平均每月加班 14.4 天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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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与前面李某的案例有所不同,此案中公司的加班制度不健全。
《劳动争议调解仲
“
裁法》还规定了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卡属于用
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范围,尽管它只能证明员工在单位,不能证明其加班,但是在加班
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裁审机构认定加班事实,往往是有考勤记录的,由用人单位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