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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

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 号文件和 1981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

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

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

 

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

 

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

定》(1980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酌情给予 1—3 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

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

 

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