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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 年 12 月 3 日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

 

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