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 年 12 月 3 日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
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