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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与建议

一、案例介绍

刘某 2000 年 1 月 3 日进入某集团 A 子公司工作,与 A 子公司签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 年 1 月 2 日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 6 年。
后刘某于 2008 年 4 月 16 日被该集团调到 B 子公司工作(刘某与 A 子公司签
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但 A 子公司未给刘某任何补偿),与 B 子公司重新
签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 年 3 月 23 日,刘某以进入该集团工作超过
10 年为由要求与 B 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 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
告知刘某 2011 年 4 月 15 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
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刘某从 A 子公司调入 B 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

否应当连续计算,二是 B 子公司是否应当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

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
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

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刘某被安排调入 B 子公司,刘某的

工作年限即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至 2011 年 3 月 23 日,刘某在该集团已经连
续工作 11 年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刘某有权利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本案刘某在与 B 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主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亦无义务主动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
在合同届满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法理分析与建议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是 铁饭碗 、 终身制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

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 护身符 ,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 终身包袱

, 洪水猛兽 ,想

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下面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法
律问题提供一些法理分析与建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

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义务。公司应当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