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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

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