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劳部发[1998]1 号
劳动部办公厅 1998 年 1 月 8 日印发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
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
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
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
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
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
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
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
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
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
共同协商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