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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最具争议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了几年了,可是有专家发现尽管再好的法律也有不完美的地方,

下面是一名专家总结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十九个漏洞和缺陷,HR 必须了解一下。

第一、 劳动关系 的定义以及 劳动者 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

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 劳动关系 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

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

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

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

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

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

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 72 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5 日。但是,对于全

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

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

是次月 1 日,有的是次月 5 日,还有的是次月 10 日,甚至还有次月 29 日才发放的。至

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

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

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

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