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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8 日劳安字[1990]2

 

号)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

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

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

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