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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 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

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