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10 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 00
四年六月十四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 年 12 月 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3 号公布 2004 年 6 月 14 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
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