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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
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
目的的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
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
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
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
计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
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 外勤准则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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