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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

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
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

用,其期间以 40 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3.视力为不正常者。

4.年未满 15 岁者。

5.通缉有案者。

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

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保证书。

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3.个人资料表。

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