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制度·六·合同管理
1. 目的及范围
1.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
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
定本规定。
2.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
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定合同。
3.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合同指正式合同文本、备忘录、传真、信
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形式。如果因情况紧急,要采取
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的,首先要经公司授权负责人
同意,其后要尽可能地采用上面的提到的几种合同形式加以固定。
4.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国外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进
口合同、出口代理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不包
括劳动合同。
5.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
行指导。
2. 合同的批审权限
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签订,但经总经理授权的可以由副总、总助或其
他负责人签署。总经理的授权方式可以为授权书、电话、传真等。副总、总助
可以签署除总经理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合同。
如无特殊情况,审批范围如下:
1. 总经理审批、签署范围
A.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第一次购销或与供方第一次合作,金额在人民
币 20 万以上的(含 20 万);
B.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经常性购销,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以上的(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