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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制度··合同管理

1. 目的及范围

1.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

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

定本规定。

2.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

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定合同。

3.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合同指正式合同文本、备忘录、传真、信

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形式。如果因情况紧急,要采取

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的,首先要经公司授权负责人

同意,其后要尽可能地采用上面的提到的几种合同形式加以固定。

4.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国外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进

口合同、出口代理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不包

括劳动合同。

5.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

行指导。

2. 合同的批审权限

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签订,但经总经理授权的可以由副总、总助或其

他负责人签署。总经理的授权方式可以为授权书、电话、传真等。副总、总助

可以签署除总经理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合同。

如无特殊情况,审批范围如下:

1. 总经理审批、签署范围

A.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第一次购销或与供方第一次合作,金额在人民

币 20 万以上的(含 20 万);

B.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经常性购销,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以上的(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