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单位 劝退 职工 要给经济补偿金

 
    

 

 

 

———

公司认为财务经理失职 又找不出证据 协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

  事件回放
  小艳 2006 年 5 月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经理,月薪 6000 元。她和公司
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
  没想到,2008 年 5 月,公司股东层发生变化。在财务清查过程中,公司发现账务存在
应收账款挂账无法回收、复印件发票报销等问题,金额达数万元。
  公司认为,小艳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失职,对这些问题应负主要责任,但又没
有证据,为此决定对她做劝退处理。
  小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认为公司应支付给她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小艳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解读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认为,该公司以小艳工作失职为由与她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小艳入职时间至 2008 年 5 月
在公司的就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小艳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比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
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事先对重大损害做出界定。单位应通过
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规定达到 10000

元则为 重大损害 ,单位可与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
  否则,一旦职工持有异议,单位可能拿不出相关依据,从而导致单位解除合同后要
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