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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变更员工岗位--违法!

 
    因不服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余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而公
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调整余先生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日前,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劳动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撤销公司对原告余先生做出的转

 

岗决定。

 

  「案由」

  

  公司 转岗 没商量

  1996 年 10 月,余先生被聘为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
余先生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合同的有效期至其法定离退休之日。合同还明确指出,公司
或余先生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 ,

 

原合同继续有效。

  1999 年 11 月,公司通知他不再担任副总经理,他表示接受。此后,公司将其先后安
排到发展研究部、稽核监督部,但两个部门都没有安排他明确的工作岗位,未让他承办任
何工作事项。七年来,余先生不断地要求公司明确其工作岗位,公司却一直未作答复 。
2006 年 8

   

 

月, 余 先生接到公司《关于开展 2006

年度 转岗 工作的通知》、《关于 2006 年

度员工 转岗 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及一份报到函,要他到劳动力调剂中心报到。从财务

   

工作到劳动力调剂, 余 先生认为这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变更,而且是重大变更,应
由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他的岗位违反了法律规定。他当即

  

表示异议,但公司未作答复。

  公司辩称,1999 年起公司制定了相关考核规定,2003 年起余先生不愿意参加年度考

 “

核。根据《规定》,不参加考核的结果就是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2006 年 7、8 月,公司分别

下发 关于 2006

” “

年度 转岗 工作的通知 及 关于 2006

年度员工 转岗 工作具体事项的通

   

知 ,根据两份《通知》的规定, 余 先生被转岗到劳动力调剂中心。公司认为这一做法是

 

有章可循的,故不同意余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公司未提供对余先生日常工作的考核资料。

  

  「判决」

  

   转岗 决定应撤销

  法院认为,公司的《规定》及两份《通知》,实质上都是公司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制度的规章制度要作为人民法
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而《规定》及《通知》都未经民主程序通过。公司主张按照《规
定》,因余先生拒绝参加考核而给予其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以及以余先生考核等级为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