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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五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日前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合同,
自然成了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然而,据市总工会的一份调查,随着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
和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五大问题尤其值得
关注。

  短期性:八成以上职工签订 1 至 3 年合同

  市总工会近期抽样调查了 60 家企业 36671 名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结果表明,
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劳动合同的有 18323 名职工,占总数的 49.9%;签订 2 年的为 4951
人,占总数的 13.5%;签订 3 年的有 7486 人,占总数的 20.4%;签订 4 年、5 年及以上劳
动合同的各为 366 人,仅占总数的 1%;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为 906 人,只占总数的
2.5%.

  排除性:大量民工游离于劳动合同之外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数据,至去年底,全市已有 6.63 万家用人单位实行了劳动
合同制度,139.2 万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尽管,根据全市的 154.66 万名城镇就业人员
计算,签订率已达 90%,但要是加上近 300 万名农民工,签订率就不算高了。据市总工会
的调查分析,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农民工游离于劳动合同之外。部
分用人单位只与本地职工签订合同,把农民工排除在外。而一些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欠缺,
加之流动性大,对签订劳动合同抱无所谓态度。

  单向性:经过双方协商的合同只占 18.2%

  调查发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多数职工未与用人单位进行过协商,用人单位单
方面确定合同文本,交职工签字。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有 18.2%的劳
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由于劳动合同只反映用人单位一方的意志,因而往往会成

为单方面制约职工的 不平等条约 。

  替代性: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与招收工人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以取代本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
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和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了位移,形成
了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避
企业对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如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应对性:劳动合同是应付检查的工具

  有些企业虽然也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主要是用于应付检查而做的表面文章。有
的外贸出口企业为了拿到订单或通过社会责任认证,不但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
且标准还高出不少。但这些劳动合同却是为了拿给外商看的,实质是一纸空文。另有一些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应对有关部门检查,平时只躺在档案箱里 睡大觉 ,检
查时拿出来应付一下,至于职工根本拿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