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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哪些

 

    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共确立了三种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
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
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
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目
前的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
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

  二、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
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
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
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
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
系。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
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
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