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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一、职责范围

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劳动合
同管理工作。
2、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管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3、各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管理内容和方法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

款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d)患职业病的。
e)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

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

事故报告
1 职工发生事故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确认,二小时以内向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
门口头报告,12 小时以内向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递交工伤快报,一周以内上报工
伤报表。
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负责填写工伤快报和工伤认定报告(附首次医
疗病志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事故调查
1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抢救、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召集当事人和
现场知情者,等待上级机关出视现场。
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
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派人到医院查看职工伤势情况,根据职工伤势情况确定是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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