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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 2001 年 6 月 1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6 月 2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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