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差旅费开支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要先办理借款手续后才能出差。特殊情况未办理
借款手续,要事先通知财务部门,并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签字。
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扣罚个人绩效奖金。
第三条
出差日期按离、抵本市之日计算。
第四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要有会议通知,并由部门主管经
理提审批意见。对交纳的会议费、会务费、资料费等凭其《会议通知》、
《会议证明》及开据的票据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返公司后 10 日内,凭收据到财务部报销。
有借款未报销的个人,不允许再次借款。对长期占用借款不报销的
部门、个人,财务部门要审查、清理,同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对虚
报出差天数和人数的行为,一经发现,财务部将上报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同时停止其个人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的业务,待经理办公会
拿出处理意见后,恢复其报销业务。
第2章
伙食补助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到外市出差,每
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 50 元,经济特区 60 元(经济特区包
括: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北京参照经济特区标
准),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去经济特区的往返路途期
间补助费按一般地区标准执行。路过经济特区按一般地区标准执行。
第七条
到上海市区及周边县区出差,需要在公司所属范围以
外就餐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 50 元。
第八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的各种训练、学习等期间的伙
食补助标准:
(1)有会务费、统一安排食宿的,实报实销,学习期间不发放
出差补助,路途中按出差标准计算补助。
(2)
无会务费、食宿自理的,可视同出差报销。
第九条
职工外出参加会议,需持会议证明。并报送行政事务
部备案。会议期间享受伙食补助的标准同出差人员补助标准一致。但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