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集团外派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程度地调动外派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外派员工的能力,统筹调
配人力资源,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使外派人员顺利完成集团赋予自身的职责
和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常住地与派驻工作的城市不一致,派驻工作城市没有购买住房,已婚人
员配偶不在驻地工作,未婚人员父母不在驻地;
二、由集团招聘派驻外地分公司;
三、长期

驻分公司工作至少 6 个月以上的。

 

第三条 驻地城市分类

类别

城市

一类城市

直辖区和经济特区等经济发达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天津、
重庆,深圳、珠海、厦门、海南,无锡、常州、苏州、青岛、大连、
宁波、温州等

二类城市

省会城市

三类城市

其他城市

 

第四条 外派人员种类
一、必须由公司外派的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关键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其中子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子公司产生,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二、可以由公司外派的人员
中基层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主管
技术人员:软件开发人员、项目经理、产品经理等各类技术人员

 

第五条 外派公司种类
分公司
子公司(集团控股或参股公司)

 

第二章 外派流程

 

第六条 外派流程
一、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提出人员外派需求;
二、集团部门推选外派人员,或个人提出外派申请;
三、个人填写《某某集团内部调动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子公司(或分公司)负
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集团总经理审批;
五、人力资源部开具《外派报到单》,员工持报到单到子公司(或分公司)报到。

 

第七条 外派人员报到时间
外派人员收到《外派报到单》,必须在 5 天内到外派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否则

《外派报到单》作废,期间考勤由集团与外派公司核对。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子公司(或分公司),外派人员必须在 6 个月内与子

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必须在 1 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外派人员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邮寄至外派的公司,外派人员的考勤、
考核、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人事管理工作归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或分
公司)必须做好外派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条 外派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离职必须经过集团总经理审批。外派高层管理人
员离开驻地须经总经理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薪酬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