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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保障职

工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1)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政府为保障职工的基

本医疗,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依法向参保单位和个

人征缴,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

保险,其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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