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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穗人社发〔2012〕57 号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省人社厅、省财
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2012 年扶持

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 号)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
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 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0.5%、1.0%、1.5%分别调整为 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缴费比例恢复到 2012 年 6 月各用人单

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