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分类号】C522040199101
【标题】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12/27
【实施日期】1991/12/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的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均应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
抢险救灾等突击性用工,企业可先行招用,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首先在本地区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
收的,必须将招收人数、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书面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严禁招用童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
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