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
《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26 日市政府第 13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11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
设备监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监理,是指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对各类工程设
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
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
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
”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市设备监理协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
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备监理业务
、信息交流、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
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并可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
注册
执业资格进行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代表设备监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