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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规范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中国设备监理

协会(以下简称 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1.2

件规定了对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

则。

1.3 本规则适用于对所有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督或监

督评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 28 号局长令)

3)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件。

4.总则

4.1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行使对监理单位的通报、

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职能。  

4.2 CAPEC 根据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单

位资格管理办法》及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

报和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行使管理职能。

5.工作过程

5.1 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

对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违反《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