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 1988 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
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
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
,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
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
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
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
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
较大的监理队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
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
,
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建
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
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
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
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
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
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
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分 8 章,
包括:总则、术语、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
作、施工合同管理、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